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帮困助学的实施办法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28号)的精神,现就本校进一步做好帮困助学制定以下办法:
一、实施时间
二、帮困助学对象
(一)低保家庭学生。在本校就读的经民政部门审定的本市城乡的低保家庭学生。
(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在本校就读的经民政部门审定的本市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特殊困难家庭学生有5种:一是烈士子女;二是父母双亡,指定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三是父母一方患大病或完全丧失劳动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四是父母一方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五是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学生。
注:家庭经济困难的标准按市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予以确认。
(三)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在本校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如遭遇严重火灾等突发事件等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三、帮困助学内容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减免杂费、减免书本费和补助生活费。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行减免杂费;发放助学金。
四、减免补助标准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1、减免杂费、书本费,按本市义务制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2、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补助生活费的标准为每生132元/月(一年按9个月补助)。全年计1188元。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1、根据学生家庭实际困难程度,按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收费标准,酌情实行减免杂费。
2、根据实际困难程度发放学生助学金。
五、资金渠道
(一)县政府继续增加对教育的投入,确保落实帮困助学经费。县财政局另增列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两免一补”的专项经费项目,专项用于城乡低保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的“两免一补”。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减免杂费和发放助学金的经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解决。即在学杂费收入中提取5%解决,不足部分由区教育局或乡镇补贴。
(三)县财政局负责将减免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及时拨付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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