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指南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28号)的精神,现就本校进一步做好帮困助学操作程序说明如下: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1、申请免杂费、书本费及补助生活费的学生(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申请表》,经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审核确认后,对符合条件者发放相应的帮困助学券(以下简称“助学券”)。申请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
2、学生到校注册报到时,将助学券交给学校。学校按市教委有关收费标准,办理相应的免费手续。
3、学校核对助学券、加盖图章、登记造册后,与县教育局结算。助学券一学期结算一次。
4、助学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和兑换现金。
5、享受助学券的困难学生,同时享受生活补贴。
6、县教育局汇总“两免一补”总金额后交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单列拨款。
(二)其他经济困难学生
1、减免杂费。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杂费减免申请表》并经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社会救助管理所审核盖章后交给学校,由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经学校批准后予以减免。
2、发放助学金。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助学金申请表》,并经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社会救助管理所审核盖章后交给学校,详细说明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经学校批准后按月发放。每学期评定一次,开学时办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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